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ཀྲུང་གོ་གུང་ཁྲན་ཏང་དབུ་བརྙེས་ནས་ལོ་100འཁོར་བར་སྤྲོ་སེམས་འཁོལ་པོས་རྟེན་འབྲེལ་ཞུ།

热烈庆祝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

བོད་ཞི་བས་བཅིངས་འགྲོལ་བཏང་ནས་ལོ་70འཁོར་བར་སྤྲོ་སེམས་འཁོལ་པོས་རྟེན་འབྲེལ་ཞུ།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内。

职权名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

职权编码:  

21CDSLFW QT-4

子项:  

暂无

行使主体:  

昌都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咨询电话:  

0895- 4828323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初审,拟写初审意见,向企业反馈;材料复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查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同意备案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界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与审查核准内容一致;

追责情形: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旅行社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社的《营业执照》,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的备案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的;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和文书送达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备注:  

暂无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