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机构职能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推进文
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相关改革工作。
(二)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昌都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并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推动实施文艺精品工程,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文化惠民和文化“润边”工程,以文化艺术形式引导各族
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
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六)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九)根据授权,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管理大型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
(十)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修缮和保护设施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十一)负责开展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文物资源调查工作,承担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负责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和社会参与工作,组织开展文物
和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组织实施重大考古发掘项目。
(十四)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文物研究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申报、审核、资质管理等工作。承担协调博物馆间交流与协作工作。规范民间收藏,引导文物市场健康发展。
(十五)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按规定权限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六)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