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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实现旅游厕所规范管理,提高旅游公共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西藏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旅游服务品质,树立我区良好的旅游目的地形象,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为旅游者和当地居民提供如厕服务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旅游接待场所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厕所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厕所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 旅游厕所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厕所革命建成并移交旅游部门厕所,由属地政府参照《西藏自治区公共厕所运维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游厕所应当全部免费向社会公众全天开放,除遇不可抗力或水电条件、海拔、气温等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停用。

第二章 认定与等级评定

第七条 旅游厕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等级评定。

第八条 建设业主单位将建设竣工、开放的厕所向辖区内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认定,申报时须提供厕所建设前后实景图片、文字说明,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并依据是否位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区域内对申报情况进行认定。未经认定,各有关部门不得将所建设厕所标识为旅游厕所。

第九条 旅游厕所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和《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等级评定挂牌方案》,结合实际执行。

第十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AAA级旅游厕所的等级评定工作,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AA级和A级旅游厕所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和《全区旅游厕所技术导则》规范进行,需考虑与景观风貌特色的一致。AAAAAA级等级标牌由自治区和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评定权限依据《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等级评定挂牌方案》分别统一制作。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所属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当将旅游厕所纳入规划统一建设,按照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目标,统一规划、科学布局。

第十三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已制定厕所建设标准的部门,在执行本部门的厕所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全区旅游厕所技术导则》对接。

第十四条 旅游厕所建设应当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应当因地制宜,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区域特色,在建筑风格、色调等方面要与周边的环境有机融合、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融共生。有条件的旅游厕所周围应当种植树木、花草等。

第十五条 旅游厕所建设应当注重人性化设计,应当在满足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加强细节上的人文关怀和安全保障,充分考虑特殊人群要求,设置无障碍坡道、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专用厕门、婴幼儿打理台、第三卫生间等,并根据人流规律适度增加女性厕位比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16)和《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等级评定挂牌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建设旅游厕所。

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各类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区)应当配套建设1个以上的AAA级旅游厕所;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各类自治区级旅游示范基地(区)应当配套建设1个以上的AA级旅游厕所3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配套建设1个以上的A级旅游厕所。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旅游厕所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营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维护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洁和维护的标准,并在厕所内公示相关的制度、监督和责任信息,主要包括:

(一)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监督部门、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和保洁人员电话。

第二十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旅游厕所内需要配备卷纸、洗手液等物品供如厕者免费使用,其他旅游厕所结合实际条件配备。

第二十一条 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定岗定责,保持旅游厕所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旅游厕所属地管理单位需要为厕所保洁服务配备足够、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保障用品。

第二十二条 旅游厕所聘用保洁人员的,应当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对保洁人员的待遇给予保障。保洁人员的薪资水平要高于所在县(区)保洁人员的最低薪资标准。各旅游厕所属地管理单位,应结合县(区)实际,针对厕所保洁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绩效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厕所管理维护培训机制,定期对旅游厕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开展旅游厕所管理维护培训。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众可在服务时间内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督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厕所的监督检查,地(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公共厕所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旅游厕所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旅游领域创建活动相结合,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评定管理中,把旅游厕所建设运维管理作为必备的考核评估要素。

第二十七条 各旅游厕所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厕所的卫生及设备、设施和服务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督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于旅游厕所长期管理不到位的,给予降级或取消所属A级旅游景区等级。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当对各地(市)旅游公共厕所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全区旅游综合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8924日西藏自治区旅游局印发的《旅游公共厕所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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