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昌都市文物局)
关于严禁组织游客违规进入来古、仁龙巴等冰川区域的通告
各旅行社、旅游经营单位:
近期,我县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旅行社及旅游从业人员违反冰川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私自组织或带领游客进入冰川核心区域、攀爬冰体等,此类行为不仅对脆弱的冰川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更对游客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切实加强冰川旅游资源保护,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发布的《关于禁止近距离接触来古冰川的公告》(2025年5月29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
各旅行社及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冰川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旅游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组织、接待游客进入来古冰川、仁龙巴冰川明令禁止进入的区域,严禁安排、诱导或默许游客近距离接触、攀爬冰川冰体。旅行社制定的旅游线路和项目,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生态保护要求。
二、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违规产品
各旅行社及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对本机构发布、销售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及宣传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凡涉及组织游客违规进入冰川区域、进行“冰川探险”“冰上行走”等明令禁止活动的产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和宣传。同时,加强对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确保其带团过程中严格遵守本通告及景区规定。
三、明确违法责任后果,强化联合执法监管
对于违反本通告要求,继续从事相关违规经营活动的,我局将联合公安、自然资源(林草)、应急管理、景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对旅行社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依据《西藏自治区冰川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在冰川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涉及非法经营、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旅游行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共同保护冰川资源
保护冰川生态,关乎长远发展;保障游客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呼吁各旅游经营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守法经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游客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组织冰川旅游的行为,请及时向我局或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0895-4562242
然乌镇人民政府:0895-4562028
生态环境局:0895-4563478
文化和旅游局:0895-4562200
景区管委会:0895-4568400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