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旅游发展局

政府信息公开

西藏昌都市旅游发展局机构职能

一、昌都市旅游发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二、市旅游发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旅游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旅游相关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牵头推进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拟定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昌都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全时旅游发展。

(四)统筹推进全市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统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五)指导、推进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旅游行业信息化、智慧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

(六)统筹规划旅游产业建设,组织实施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旅游市场发展,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旅游市场。

(八)指导全市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跨区域旅游市场重大案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九)负责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市文化局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旅游和文化融合发展,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市旅游发展局设下列 5 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督察督办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党群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联络工作。

(二)旅游产业发展科。贯彻执行旅游产业政策、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建设政策;指导、促进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旅游产业园区建设;贯彻落实旅游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协助开展重要政策调研工作;负责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贯彻执行全市旅游科技创新发展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拟订全市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

(三)旅游计划与发展科。拟订全市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负责各县(区)、重点旅游区域旅游规划和景区(点)规划评审工作;承担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国家、自治区、市旅游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推进全域全时旅游;指导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

(四)旅游促进与合作科。拟订旅游市场发展规划、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旅游行业信息化、智慧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旅游装备技术提升;组织昌都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推广;负责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及宣传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市场促进、交流合作;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节庆会展工作。

(五)旅游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经济运行分析工作;拟订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星级饭店、A 级景区等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审核、申报旅行社资质;负责授权范围内出入境旅游业务管理;监管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行社和导游日常管理;指导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承担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拟订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指导开展旅游知识普及推广和旅游公益教育工作;监督实施全市旅游市场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旅游市场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市、跨区域旅游市场重大案件;负责旅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旅游发展局行政编制 15 名。部门领导职数 5名,科级领导职数 9 名。

五、市旅游发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