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昌都市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位于昌都市芒康县纳西民族乡上盐井村、下盐井村和加达村盐井古盐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包括:
(一)盐田卤池、盐井、盐田;
(二)井盐晒制工艺;
(三)与盐井古盐田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盐井古盐田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盐井古盐田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对象。
第三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展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传承、监督管理工作。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发展、市场监管、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芒康盐井古盐田相关保护工作。
芒康盐井古盐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和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利用工作。
芒康盐井古盐田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盐井古盐田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义务,对破坏芒康盐井古盐田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的保护意识,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利用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包括盐井盐田和盐民旧居两处,总占地面积42.74公顷,建控高度12米。其中,盐井盐田保护范围包括纳西村盐田(溪同卡盐田)、上盐井村盐田(色曲龙—雅卡盐田)背靠山体内脊线以外5米,加达盐田背靠山体约海拔2305米等高线,以及纳西村盐田(溪同卡盐田)、上盐井村盐田(色曲龙—雅卡盐田)、加达盐田及澜沧江水域,总面积41.3公顷;盐民旧居保护范围包括现盐民旧居及水磨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44公顷。
芒康盐井古盐田建设控制地带为北至加达盐田保护范围南界,东至澜沧江西岸(枯水季节)南至加达村所在台地南缘,西至现加达村所在台地东缘,总占地面积8.17公顷,建控高度12米。
第八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界碑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毁。
第九条 在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私搭乱建、违规设置广告牌等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沙、采石、采矿、取土、修坟、开荒、伐木等;
(三)损毁芒康盐井古盐田供水、供电、消防、监控等设施;
(四)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芒康盐井古盐田安全的物品;
(五)倾倒、焚烧垃圾,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物;
(六)其他可能危及芒康盐井古盐田环境安全的。
第十条 在芒康盐井古盐田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规划,其建筑面积、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盐井古盐田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风貌相协调;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芒康盐井古盐田进行保护修缮,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修缮工程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盐井古盐田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芒康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 芒康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井盐晒制技艺的可持续保护、利用,以及保持其原有主要特征、功能、传统与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机制。盐民开展井盐晒制,不得随意改变现有盐田原状。
第十四条 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内的消防通道、机动车道和参观路线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和侵占,确保盐井古盐田的建筑安全和管理秩序。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鼓励芒康盐井古盐田所有人或使用人合理、适度、可持续地利用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资源,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优秀井盐历史文化和技艺。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芒康盐井古盐田资源,应当与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原有功能、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改变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资源原状。
第十七条 芒康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挖掘整合芒康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发展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旅游产业,鼓励发展旅游企业、景区景点开发,以及推出具有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的旅游项目。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在开发涉及芒康盐井古盐田历史文化的旅游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科学参观线路,设置醒目标志或者说明。
参观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线路和规定的时间参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标志、界碑界桩和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芒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昌都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条例》
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政治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传承历史文脉,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按照党中央和区党委的部署要求,昌都市委高度重视芒康盐井古盐田的保护利用工作,多次对包括立法在内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强调部署,明确要求精心呵护好这笔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是群众有关切。1300多年来,昌都芒康盐井古盐田一直延续着最原始的制盐晒盐工艺,是我国唯一保持完整最原始手工晒盐方式的地方,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2013年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近年来,昌都市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以不同形式多次呼吁采取措施守好这幅现实画卷、守护好这座精神家园,让他们看得见盐田、记得住乡愁。
三是发展有需要。随着芒康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不断突出,迫切需要以立法手段固化芒康盐井古盐田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果,破解保护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把保护利用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协调统一起来,不断促进当地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实现保护利用、产业发展和群众富裕多赢效果。
二、《条例》起草过程
2019年以来,昌都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条例》作为立法工作重点,成立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条例》制定工作。主要分为六个阶段:一是征集民意。通过昌都日报和“昌都发布”“昌都人大”等平台公开发布公告,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二是组建专班。成立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文化局(文物局)和芒康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起草小组,参考借鉴区内外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文本开展起草工作。三是调研论证。深入芒康县开展立法调研,赴成都、长沙、厦门等多地现场学习立法经验,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单位、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意见建议20余次,进行了反复论证和修改充实。四是依法审议。《条例》草案于2021年12月12日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完成《条例》的一审、二审、三审工作。五是征询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征询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对相关法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六是完善报批。市人大常委会完成三审和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一是关于保护范围。第一章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盐井卤池、盐井盐田和井盐晒制工艺、相关文献资料的传承保护工作。二是关于保护管理。第二章明确提出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并明确了乡(镇)和村(居)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的属地管理原则。三是关于合理利用。第三章鼓励在保护范围内合理、适度、可持续地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旅游资源开发。四是关于法律责任。重点针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盐井古盐田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影响盐田环境安全的活动等突出问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