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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综合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昌都旅游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建设要求,结合全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结果及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示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范围、标准、程序、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事中公开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和办事环节等。

事后公开是指行政执法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及时汇总整理上报市旅游行政执法队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局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姓名、执法区域、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权责清单等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编制《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权利和责任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九条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公开行政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并主动予以公示,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上述事前公示内容应通过昌都旅游官网等渠道进行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对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三条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有关执法文书中向行政相对人公开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佩戴或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或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等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由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公示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执法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信息。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由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对外发布和更新。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和纠错、更正机制。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公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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