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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综合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昌都旅游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建设要求,结合全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行政执法人员在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应当加强对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有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摄像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参与执法检查的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七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八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以及抽样取证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及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六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

第十八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第二十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

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六条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所有记录内容以事件为主线归档,记录时限以事件结束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二十八行政检查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处罚案件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或昌都市旅游发展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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