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旅游发展局

政府信息公开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综合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旅游市场行政执法依法行政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昌都旅游营商环境,根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建设要求,结合全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旅游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案人员按照程序在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综合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旅游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旅游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

(四)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免除或加重处罚的;

(七)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八)上级机关移交督办的案件;

(九)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十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综合科对拟作出的旅游市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旅游市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综合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综合科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综合科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需要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执法队和旅游发展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其他意见建议。

第八条综合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及相关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九条综合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反馈给案件办理人员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执法人员(办案人员)收到综合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对综合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存在异议的,可以与综合科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报请队领导研究决定。

综合科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队领导批准后,作出决定,并由执法人员(办案人员)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执法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和执法决定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综合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昌都市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本单位法制审核力量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